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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育儿假2022最新政策(重庆育儿师在哪里培训)

摘要: 重庆产假2022最新政策 重庆产假178天。根据国务院令第619号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七条规定: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...

重庆产假2022最新政策

重庆产假178天。根据国务院令第619号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七条规定: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同时,根据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》规定,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30天。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。

一、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
对晚育的妇女,根据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规定,还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。

二、根据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,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满1周岁。

根据《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力法》的规定,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(含7个月)至婴儿,满1周岁,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,经本人申请,并经单位同意.可离岗休息。

育儿假期2022年新规定

北京: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在子女年满3周岁前,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。

上海市:在孩子满三岁之前,双方每年可以享受五天的育儿假。

天津市:在子女不满三岁期间,雇主每年将给予夫妻10天育儿假。

重庆市:经单位批准,夫妻一方可休育儿假至孩子年满1周岁,或者夫妻双方在孩子年满6周岁前每年可休5至10天育儿假。

河南省:在孩子年满3岁之前,夫妻双方每年有10天的育儿假。

广东省:如果孩子不满一岁,父母每年应享受10天的育儿假。

江苏省:孩子年满3周岁前,夫妻双方每年享受10天育儿假。

黑龙江省:每年给3岁以下婴儿的父母10天育儿假。

江西省:在孩子不满3岁期间,夫妻双方每年有10天的育儿假。

四川省:子女不满三岁的夫妇每年总共享受十天的育儿假,这被视为出勤。

贵州省:3岁以下婴儿的父母每年享受10天育儿假;

吉林省:3岁以下婴儿的父母每年享受10天育儿假。

山西省:子女不满3周岁的,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每年给予15天的育婴假。

青海省:子女不满3周岁的,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每年给予15天的育婴假。

甘肃省:孩子不满3周岁的,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每年15日给予育婴假。

河北省:孩子不满3周岁的,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每年10日给予育婴假。

浙江省:三岁以下婴儿的父母双方每年可享受10次育儿假。

福建省:如果孩子不满三岁,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享受10天的育儿假。

安徽省:孩子不满三岁的,夫妻双方每年可享受10天育儿假。

湖南省:依法生育子女(含依法收养)且子女年龄在0至6周岁的,夫妻双方每年享受10天育儿假。

湖北省:三岁以内,夫妻双方每年可享受10天育儿假。

云南省:3岁以下婴儿的父母每年总共享受10天育儿假。

内蒙古省:除我国法规的产假外,在孩子年满3岁之前,双方每年都有10天的育儿假。

辽宁省:有三岁以下子女的夫妇每年总共享受10天育儿假。

广西省:夫妻双方在孩子从零到三岁时,每年享受总共10天的育儿假。

宁夏省:在孩子0-3岁期间,丈夫和妻子每年有10天的育儿假。

重庆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

重庆产假是178天。统一规定的产假天数是98天,重庆在统一规定的产假基础上额外增加80天,所以女职工依法生育子女的,就可以享受178天的产假,在产假期间,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,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。

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

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。

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,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。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。

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,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。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。

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,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,经单位批准,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,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。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,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,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;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,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。

重庆育儿假有几天

2022年重庆育儿假:一种是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,经单位批准,夫妻一方可以休至子女1周岁止的育儿假。另一种育儿假是在子女6周岁前,经单位批准,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。

修改后的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将对市民生活带来哪些变化?12月6日,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,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、市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。

修改前的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,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”,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条规定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,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”,也就是说,重庆增加的产假天数由之前的30天延长到了80天。

这条规定所称的“女职工”究竟包含哪些范围,条例修改以后,享受增加80天产假的时间节点怎么计算?

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有关负责人解读,《条例》第2条规定“国家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,适用本规定。因此,这里的“女职工”指的就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。“也就是说,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适用这条规定,与女职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关系”。

时间节点方面,该负责人表示,经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、市司法局、市卫生健康委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市医保局等单位共同研究认为,决定新增加的产假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新增的,时间节点不应该仅以生育的时间为标准,还应该以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假期为标准。这样理解既符合立法原意,也有利于在合法范围内让最大多数女职工享受到新增的80天产假。

因此,11月25日(含25日)决定生效当日,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以增加80天产假。

国务院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,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
按照这条规定,结合对时间节点的计算标准,不难计算是否符合新的规定,因为每个人的情形不同,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以自行计算。

修改前的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,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,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。”

产假、护理假的假期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,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(单位同意的除外),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。

修正后的条例自2021年11月25日施行,即:从11月25日起(含25日当天),尚处于护理假休假期间的男职工可以享受护理假20天;在11月25日前已经休完护理假的男职工按照修改前的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规定执行。

修改前的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已有关于育儿假的规定,即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”。

修正后的《条例》规定,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,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,经单位批准,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,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”。

这意味着,男性也可以享受育儿假了。现在,育儿假有两种方式:一种是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,经单位批准,夫妻一方可以休至子女1周岁止的育儿假。另一种育儿假是在子女6周岁前,经单位批准,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。

“要注意,这两种育儿假是由生育家庭根据自身情况,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享受,不能同时享受。”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表示,育儿假不受行业限制,只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职工均可以依法享受。

选择休至子女1周岁止的育儿假,需经单位批准,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享受,但不能双方同时享受,女方从产假、男方从护理假期满后起,按照自然日计算,休至子女1周岁生日止。

选择休夫妻双方每年各累计5至10天的育儿假,同样需经单位批准,且在子女年满6周岁前享受。

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,只要其养子女年龄未满六周岁,同样可以依法享受育儿假。

这意味着,从2021年11月25日起,我市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,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。

群众在子女出生前应进行生育登记(含再生育登记),因特殊情况子女出生前未进行登记的,应在小孩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。

群众可以通过“线上”网络登记,也可以在“线下”现场登记、委托代办,共三种方式。

线上登记主要是网络登记,在重庆市政务一体化平台“渝快办”上办理。线下现场登记需要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办理。当事人如果无法亲自办理的,可委托他人代办。

据介绍,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主要目的是加强人口监测,提高优生优育服务,发挥登记信息引导作用,动态掌握群众的生育状况以及服务需求,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、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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